226,,从生物道德学的角度理解做供卵自怀试管供卵
从生物道德学角度理解赠卵公立代怀试管!
2023-11-26、
非自然生殖的第一步 赠卵试管代怀供卵主要用于解决丈夫不孕不育造成的问题。赠卵借卵做试管的成功率很高,成功与否取决于精液的质量和授精的时间。没有证据表明赠卵助孕自怀机构的后代比自然生殖产生的后代有更高的死亡率或畸形率。
有两种类型的赠卵借卵做试管代生:同卵双胞赠卵供卵代怀试管和异卵双胞赠卵供卵代怀代生。前者使用DD8的精液(AIH),后者使用供体的精液(AID)。使用AIH的原因是,由于身体或心理上的困难,不可能通过同房受精,或者丈夫患有精子味道证书不足,在射精时精子数量为3亿,但有些男性的精子数量不够。在美国,估计有1000万人患有精子缺乏症。可以收集丈夫的精液,分离精子,然后以浓缩的形式进行人工授精。使用AID的原因是男性不育,患有严重的雷氏遗传病,Rh不相容1或精子缺乏。据估计,在美国,每年通过赠卵代生试管供卵受孕的总人数为10000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妇女通过捐赠精子生了25万个孩子。在中国,上海第二医学院和湖南医学院从1983年和1984年开始为妇女进行赠卵赠卵试管代生,并取得了成功。
由于使用的是捐赠者的精子,因此提出了捐赠者精子的储存问题。因此,建立了一个精子库来储存精子。在中国,这也是在1985年建立的。在精子库中,精子通过冷冻和低温保存,将其浸泡在196.5℃的液氮中进行保存。虽然冷冻精子的授精能力约为新鲜精液的2/3,但对赠卵二代供卵试管的成功率并无太大影响。精子库为人工生殖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例如,接受输精管切除术的丈夫可以在手术前保存精液,以便日后授精,而寡妇可以用丈夫去世前储存的精子受孕。她要求用丈夫的精子受孕,因为他想生一个能成为钢琴家的儿子,并为他取名为托马斯,但没有成功。在法国有20个精子库。其中一个精子保护研究中心,已经帮助用赠卵生子供卵试管生产了10000个婴儿。这个中心用一个捐赠者的精子为最多五个妇女服务。捐赠者被要求已婚,有孩子,因此不希望有继承人。在提供精子之前,必须征得小麦的同意。被授精的妇女也必须是已婚的,但单身妇女和女同性恋者也不会被完全拒绝。在授精前,她们被告知精子捐赠者的血型、肤色、头发颜色和眼睛颜色,但不知道捐赠者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精子供不应求,一些妇女不得不等待长达一年的时间来接受捐赠者的精子。
精子库最初是为了解决男性不育问题而建立的,但有些人试图利用它们进行积极的优生学研究。加利福尼亚州的埃斯康迪多(美国)开设了一个诺贝尔精子库,该机构声称它为诺贝尔奖获得者提供精子供应,据说有三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提供,用这些精子授精已经生了15个孩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家医院也宣称,它提供的精子 "没有肥胖、长耳、鹰钩鼻的孩子。
赠卵供卵代生医院和精子库提出了一些道德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生育和婚姻之间的联系。
赠卵助孕自怀机构是否切断了婚姻与父母的联系,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拉姆斯和其他人认为,为人父母是婚姻之爱的永恒体现,赠卵公立供卵试管切断了为人父母和婚姻之间的纽带,而这种纽带是家庭所必需的。生育是理想的、充实的、幸福的婚姻所不可缺少的。通过将生育变成交配,并将其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性结合分开,赠卵第三代试管助孕将家庭的圣地变成了生物实验室,使妻子认为她不需要丈夫和家庭来满足她生孩子的愿望,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特别是AID,即用第三方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实际上与通奸导致的受孕没有区别,或者会导致妻子认为她宁愿以自然方式接受捐赠者的精子,这至少是她对丈夫不忠的表现。而AID孩子的出现,让第三方进入了婚姻的排他性心身关系,破坏了婚姻的心理和生理统一。而且它还将人类分裂成两个物种:用技术繁殖的人和自然繁殖的人。弗莱彻和其他人认为,婚姻是一种由爱培育的人类关系,其中的主要作用不是性垄断,而是相互关爱和照顾孩子。对于许多没有孩子的夫妇来说,供精三代试管是一种促进爱情的行动。赠卵供卵试管助孕与通奸的根本区别在于,妻子与捐赠者本身没有关系;这种关系只发生在她的卵子和后者的精子之间,并得到丈夫的事先同意。
前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赠卵试管供卵自怀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应取决于它是否能促进家庭的幸福,以及是否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人工授精是在夫妻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对捐赠者的姓名和地址保密,不让孩子知道自己是通过这种方式出生的,并且对受赠者和孩子的姓名和地址保密,这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幸福,不会对社会造成损害。因此,对赠卵供卵三代试管采取绝对拒绝的态度是不合理的。然而,确实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以确保赠卵供卵试管医院,特别是AID,能够在和平的条件下进行,并防止可能危及家庭或社会的行为。
什么是父亲?
AID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是。"什么是父亲?" 利用AID技术出生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的父亲,一个是提供他或她一半遗传物质的父亲。那么,这两个父亲中哪个对他/她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个 "父亲 "的概念不明确,一些国家的法律认为通过AID方法出生的孩子是非法的,理由是它不是丈夫和妻子的真正的生物后代。
当然,这个问题并不完全是新问题226,,从生物道德学的,但至少AID以一种更尖锐的方式提出了收养和继承孩子的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由于传统上强调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生理联系,被收养的孩子一旦得知自己不是亲生父母,往往会急于找到他们的亲生父母。还有一些养子和养女,尽管知道他们的父母不是他们的亲生父母,但由于多年来建立的联系,他们把养父母当成了亲生父母。在中国,由于革命战争和十年 "文化大革命 "的流动性,这个问题也很突出。许多小说和电影都以此为主题。然而,这些案例大多是迫于形势,所以孩子们一般都会回到他们的亲生父母身边。根据中国颁布的继承法1,对养子女或翻身养父母的继承权的处理是按照抚养和赠与的原则来确定的。我认为这是对的。赡养是父母对后代的义务,抚养是后代对父母的义务,因此角度理解做供卵自怀试管供卵,相应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是可以的。如果仅凭生物或遗传关系不做任何事情,在道德或法律上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一个生物学或遗传学上的父亲对他出生的患有AID的孩子没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或权利,反之,这些孩子对他也没有义务或权利。另一方面,一个社会性或养育性的父亲对他的孩子有道德和法律义务和权利。反过来也是如此。
有人问道。如果这对夫妇后来离婚了,这个不育的父亲(社会性父亲或养育性父亲)能否在离婚后拒绝向这些孩子提供经济支持?反之,他是否可以有权拒绝他接触这样的孩子?根据上述原则,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不育的父亲与患有艾滋病的孩子的关系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与可生育的父亲与自然出生的孩子的关系相同。阻碍这一点的是传统上对亲子关系中生物一基因关系的过度重视。美国对Pieper-Sorensen案的裁决是正确的,该案涉及妻子通过AID怀上孩子后丈夫的权利和义务。该案的裁决是,如果AID是由丈夫同意的,那么他就有义务抚养孩子,尽管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引自:从生物道德学的角度理解赠卵试管三代供卵。
(2023.7.25)。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